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

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与洮南市兴安五金机电商店、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吉0881民初2718号
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洮南市五金机电商店、被告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关系,被告尚欠原告水泵款45580.00元,有微信聊天记录为凭。被告应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泵,尾欠款为45580.00元,有原告法人与邱某妻子富海燕微信聊天记录为凭。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
被告洮南市兴安五金机电商店、被告邱某连带给付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水泵款45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00元,减半收取469.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国军
书记员  景琳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