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1民初1587号
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常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娟,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邯郸市润田泵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