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新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02财保11号
申请人:河北新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东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60164794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钢窗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561960861R。
法定代表人:高增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申请人河北新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1400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14000000元(开户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东路支行,账户:50×××00),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