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辛培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民终4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双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新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旧州镇东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60164794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天成首付*#楼10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401048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八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八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新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55元,减半收取472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付毅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