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秀,经理。被执行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淮河路南渤海街东。法定代表人:姜东梅,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0)黑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省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7663.7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白城市淮河路888号(不动产证号:吉(2017)白城市不动产权第0020572号)的房产一套及车辆为1、车牌号码:吉G68923,车辆品牌:丰田牌;2、车牌号码:吉G71340,五菱品牌。上述房产车辆均为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 徐 辉
审判员 :吕树成
(院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