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黑01民终5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科员,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城红场项目负责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3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公司给付合同违约金20,000元及实际损失800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与**公司就磋商阶段平面与实际租赁平面相符。**公司未按合同履行,磋商阶段内容与合同并未发生实质性变更。2.**因**公司违约发生实际损失(设计费)8000元。3.**在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并多次通知**公司积极解决纠纷,**公司直到法院传票送达前并未联系过**。至此诉讼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公司辩称,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一审开庭审理中,**自认以及作为证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均可证明案涉合同缔约磋商阶段**向**公司员工**发送面积为315平方米的平面图进行消防设计,签订合同后,案涉商铺面积变更为331平方米,导致此前协商阶段期望达到的效果无法实现。同时,**作为**公司员工,其单方的任何陈述均为双方在磋商阶段尚未确定的事项,无法代表**公司,最终所有合作事宜应以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公司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图纸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并在符合消防法规的范围内,负责为**办理消防备案验收有关手续,确保消防验收合格。合同经过双方审查确认无误后签订的,但是就在**公司已经联系第三方设计院对案涉商铺消防进行设计规划时(即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还未报批消防时),**就解除与西城红场关于案涉商铺的租赁合同关系,导致**公司施工现场不存在,合同基础丧失,无法进行施工,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系严重违约行为。同时,案涉合同违约金条款约定的是“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工的,按合同总价的20%偿付逾期违约金”,该条款的成就条件系“逾期交工”,而实际是合同刚刚签订,在**公司尚未入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与商场解除合同,违约金条款既未成就也丧失基础,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过错,一审法院以5万元为基数,酌情调整违约金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二、**主张实际损失8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起诉时诉请实际损失金额为3万元,且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提交证明实际损失发生的证据。上诉时,又将实际损失金额变更为8000元,前后主张矛盾。本案开庭前**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既不符合新证据的法律规定,也无法证明其主张。三、如前所述,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存在过错,一审未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故,一审法院判决各自负担诉讼费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述称,一审判决正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共同给付**已付合同价款5万元及各项损失3万元;2.判令**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3.判令**公司、**共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9月5日,**与**公司员工**就西城红场网咖商铺的消防工程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将315平方米的商铺平面图发给**,**表示:“没有问题,通道可以想办法,这块没啥大问题,你的疏散通道都够用。”**说:“就是我不用隔出来了呗,直接包进去包成我家就能做是不是。就像这个是的不用留墙,那要是行我就告诉商场砌墙了。”**答道:“直接包上就行,但是咱这块吧你外面不有门脸么玻璃的么,那个玻璃先不镶,按敞开式的报,明白吧。等验收完你该镶镶。”9月15日,**(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公司承包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城红场鲨鱼电竞馆消防工程。二、工程承包内容,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排烟系统改造工程、消防电气系统及消防验收调试。三、双方责任,甲方提供制作场地,负责协调乙方与装修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并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图纸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四、工程价款,本工程采取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10万元(不含税)。五、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万元的预付款。待施工完成,消防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支付剩余5万元。六、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方式及要求,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均由乙方组织供应……九、违约责任,甲方责任: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及延误,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应由双方协商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乙方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或工程未能通过消防检测验收,负责无偿修复或返工,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延期开业损失、停业损失等等);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工的,按合同总价的20%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并赔偿以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当日支付预付款5万元。2022年9月16日,**与哈尔滨西城红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补充协议》,**租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299号西城红场商场所属蚂蚁星球B1位置331平方米营业面积作为经营位置,承租商铺经营娱乐品类,注册品牌为鲨鱼电竞,租赁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支付2万元保证金。10月2日,“哈西红厂网咖设计”微信群中,**的平面设计员在群内发出平面图(331平方米),**说:“就这版,报吧。”**答:“好。”2022年10月13日,**与**、案外人***就该商铺消防工程面谈,**表示平面图因商铺面积扩大至331平米,需要每200平米建一个防火墙,**认为建防火墙影响商铺经营布局,不予认可。双方就此产生争议。2022年11月21日,**与哈尔滨西城红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租赁经营合同书》和《补充协议》,返还保证金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系**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已查明事实,本案合同签订之前初步洽谈时,**与**公司员工**系就315平方米的平面图进行消防工程施工讨论,**此时承诺可以不用砌隔离墙,基于此,**与**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但**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时商铺面积增加至331平方米,**将新的331平方米平面图发送至微信群后,**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双方对新的平面图予以确认。**公司与**虽抗辩案涉消防工程已经委托设计院进行设计并支付设计费,但证据关联性不足,一审法院对**公司、**此节抗辩不予采信。**公司与**签订合同后,消防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合格的义务均未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预付款5万元。合同缔约磋商时,因**提供的商铺平面图与实际租赁的店铺面积不符,导致消防工程设计与**公司此前承诺不一致,达不到预期效果,**对此亦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与商场解除租赁合同,商场退还保证金2万元,且**未举证证明实际发生损失,故对3万元损失主张不予支持。**公司系本案合同相对方,**系该公司员工,**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预付款5万元;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违约金(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提交了设计协议1页和微信聊天记录9页。拟证明:**实际上已经付出8000元的设计费,给**造成了损失。**公司质证意见:1.对证据的合法性均有异议,以上证据的形成时间均为一审开庭审理之前,系由**自己保存的,其中**与**微信聊天记录、哈西红厂网咖设计群聊天记录在一审中已经出示并经过质证;设计协议及微信转账记录不排除**故意隐瞒,恶意利用诉讼,一审虚构损失,未获支持后才利用二审程序提交,故**提交的证据并不符合新证据的法律规定。2.对设计协议的证明问题有异议,该协议签订主体系**与身分不明的案外人***,约定的服务项目处空白,无法证明系针对案涉店铺进行设计。3.对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问题有异议,收款人为一秒设计***,而非设计协议签订主体***,无法证明支付的设计费系用于案涉店铺设计。4.对群聊天记录证明问题有异议,该群内成员既有“一秒设计”***,又有“全案设计”***,二人分属不同公司,同时结合**提交的设计协议主体为***,而收款一方是***,相互矛盾,无法证明待证事实。5.对**聊天记录证明问题有异议,**一审提交的是完整的聊天记录,一审的聊天记录中9月5日其向**发送的是315平方米设计图,二审中再次重复提交的是截取部分聊天记录;**仅是**公司员工,其个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表述无法代表公司,最终仍需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9月7日**要求“你把你们的合同范本给我先,我让律师看一下,没问题了我在告诉你”,恰恰能够证明该合同的所有条款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合同约定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需要经过批准后施工,合同内容是双方确认无误的。**质证意见:同**公司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因**提交的设计协议签订主体与收款主体并不一致,且**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设计费与本案消防设施安装施工有关,故对**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关于案涉《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与**在案涉合同签订前就315平方米的平面图消防工程施工进行了洽谈,**公司据此而与**签订合同。但**与商场签订租赁合同时商铺面积增加至331平方米,**将新的331平方米平面图发送至微信群后,**虽未提出异议,但**公司因**提供的商铺平面图与实际租赁的店铺面积不符导致消防工程设计与**公司此前承诺不一致,**公司未履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且**亦与商场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故一审认定**在案涉施工合同缔约磋商时亦存在一定过错并无不当。**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一审判令**公司返还**预付款5万元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亦无不当。**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一审对违约金标准予以调整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主张因**公司违约造成其设计费损失8000元,因**未举示证据证实该设计费用系为案涉消防设施安装施工所支出,且案涉消防工程未施工与其是否继续经营及租赁案涉场地并无直接关联,故**该上诉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