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3798号
原告: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城郊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891731006。
法定代表人薛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光彦,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回族,住河南省杞县。
第三人: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城关镇金城大道中段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93239707R
法定代表人陈文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延晨,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5.00元,减半收取计3,672.5元,由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凤
审 判 员  万志敏
人民陪审员  李红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