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551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杞县。
原告: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负责人:霍伟。
住所地:杞县。
被告: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薛建军。
住所地:杞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义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