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551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杞县。
原告: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
负责人:霍伟。
住所地:杞县。
被告: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薛建军。
住所地:杞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分公司、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指定时间内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义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