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民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城关镇金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陈文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伟,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喜,男,汉族,1965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杞县城郊乡政府院内/div>
法定代表人:薛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光彦,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苑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苑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富苑房地产公司给付工程款为3488866元;2、上诉费由华东建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富苑房地产公司以下款项及费用客观存在,且有原始证据证明。一、2012年9月16日,华东建筑公司借富苑房地产公司100万元,富苑房地产公司转账给华东建筑公司40.9万元,余款59.1万元,应华东建筑公司要求给付河南国大担保公司,抵顶华东建筑公司借河南国大担保公司的59.1万元本息。华东建筑公司对该100万元借款的认可的,华东建筑公司节点工程款申请表上,有其自认扣减100万元的意思表示。二、富苑房地产公司替华东建筑公司还梁笑瑛款10万元。(由李金星及江东亮两个人签字据,后续节点工程款申请表已支付款内包含此款)三、富苑房地产公司向华东建筑公司转账是1155.9万元,不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1125.9万元,少认定30万元。四、富苑房地产公司向李守先支付152万元,不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122万元,少认定30万元。五、李金星(系李守伟本案项目合伙人)的弟李银星在富苑房地产公司购房一套,富苑房地产公司没有收该房款36万元,因为李金星表示和华东建筑公司谈好,从华东建筑公司工程款扣减。六、华东建筑公司建设的16号楼围墙漆维修费用10万元。在该楼没有交付使用前外墙漆就出现质量问题,富苑房地产公司多次要求华东建筑公司维修无果。七、保修期内,富苑房地产公司保修费用66134元(详见费用清单)。八、16号楼施工期间,富苑房地产公司代16号楼支付的施工用电电费2.5万元,由该楼号现场负责人李守先于2015年3月16日出具证明,并注明欠富苑房地产公司电费金额2.5万元。2019年1月16日富苑房地产公司与华东建筑公司的1831万元工程款结算单,有明确清晰的各项结算内容,没有扣减富苑房地产公司主张抵扣工程款的以上费用,故富苑房地产公司有权从1831万元工程款中扣减。本案一审判决书没有认真查明该结算单各项内容,就依该结算单没有备注扣减相关费用为由,简单推定该结算单对富苑房地产公司相关费用进行了扣减,得出与正常逻辑截然相反的结论,是明显错误的推定。
刘晋华答辩称,一、富苑房地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1125.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中转账支付的银行流水里包含富苑房地产公司向华东建筑公司退还的30万元质保金,故不存在少认定30万元一事。二、华东建筑公司与河南国大担保公司之间的借款与本案无关。虽华东建筑公司向富苑房地产公司提交了以工程款支付河南国大担保公司的借款,但因河南国大担保公司不同意由工程款偿还借款而未能实际履行,华东建筑公司与河南国大担保公司之间的借款已经由李守伟另行清偿(河南国大担保公司向李守伟出具了收到本金及利息的收据),故富苑房地产公司理由不成立。三、富苑房地产公司向梁笑瑛转账并未受到华东建筑公司的授权,且李金星、江东亮非华东建筑公司工作人员,故富苑房地产公司向案外人梁笑瑛支付的款项与华东建筑公司无关。四、富苑房地产公司向李守先支付的所有款项均系银行转账,根据李守先银行流水,富苑房地产公司共计转账支付给李首先122万元,而非152万元。五、李金星并非李守伟的合伙人,华东建筑公司及华东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守伟并未有任何以工程款抵扣李银星房款的意思表示,故富苑房地产公司与李银星之间的房款纠纷与本案无关,应另行主张。六、富苑房地产公司所主张的维修费、保修费在富苑房地产公司与华东建筑公司结算之前从未向华东建筑公司通知过维修事宜,富苑房地产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因需维修要求华东建筑公司进行维修,也未经华东建筑公司确认。其次,如案涉工程确实存在维修情况,产生了新的费用,那在富苑房地产公司与华东建筑公司结算时应当扣除,但根据富苑房地产公司向华东建筑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应当予以扣除,故未扣减,说明没有产生相应的费用。根据一审法院对项目负责人李守伟所做的调查笔录显示,富苑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外墙漆脱落需要维修的问题,系因富苑房地产公司在明知不符合施工条件(气温过低不适合施工)但为了赶工期强行要求华东建筑公司施工,并承诺因此产生的后续质量问题,由富苑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也说明了即使产生了维修费用,也系富苑房地产公司原因造成的,富苑房地产公司也应自行承担。七、李守先签字确认的电费等在结算时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扣除,富苑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结算单支付工程款。
华东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33.1万元、保证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日,华东建筑公司、富苑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主要内容:“发包人: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富苑观城15号、16号楼,工程地点:杞县人民路与商贸街之间,工程内容土建、给排水、电气、消防,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为图纸所含内容。三、合同工期,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90天。四、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1160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有关的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七、本协议中有关的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8月1日,合同订立地点:甲方办公室,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发包人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李守伟签字。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四、质量与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执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26.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16号楼⑴主体施工到四层(不含地下室)完成后付合同款的20%,以后每四层完工后,付合同款的70%,主体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60%。⑵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结算后付合同价款的95%。⑶余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7日内)一次性结清。15号楼主体施工到八层(不含地下室)完成后,付合同价款的30%,其余同16号楼。七、设备材料供应……八、工程变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各二份。十、违约、索赔、争议35.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26.4、33.3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违约14.2款约定,每延期一月交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超过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负责返修,并承担费用,工期不顺延拒不返修者,甲方有权自行返修,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十一、其他……47、补充条款:1、单元门、电梯、户内门、卫生洁具、甩项,弱电只埋管不穿线,室内均按毛面施工(公共部分按图施工)。2、每栋楼质保金3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内3日内付清。3、基槽开挖过程中,如遇降水,费用由乙方承担。4、防盗门、塑钢窗、电线、外墙面砖、外墙漆、防水电甲方统一指定品牌。5、建筑面积以实际施工建筑面积,按河南省相关面积计算规则执行。6、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节点时,经确认后十个工作日支付。7、质量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7日内一次结清。”附件3:华东建筑公司、富苑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向质量保修期:1、地、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装修工程为二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发包人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承包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富苑房地产公司提交2019年6月3日,富苑房地产公司与案外人顾善彬签订《外墙面维修协议合同》复印件一份,约定主要内容:工程范围富苑观城16号楼外墙涂料维修工程,工程综合包干价位10万元,甲方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合同专用章),乙方顾善彬(签名并按印),2019年6月3日。华东建筑公司对上述维修合同复印件有异议不予认可。富苑房地产公司提交维修费用汇总表显示富苑观城16号楼维修费共计80528元。2019年1月16日,华东建筑公司、富苑房地产公司对涉案工程富苑观城16号楼进行了结算,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显示审定金额为18310000.00元,华东建筑公司、富苑房地产公司对工程结算审定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涉案工程富苑观城小区16号楼于2016年完工并投入使用,华东建筑公司认可富苑房地产公司已付工程款1297.9万元(其中直接向华东建筑公司账户转账为1125.9万元,富苑房地产公司向李守伟共计支付工程款50万元,向华东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守先共计支付122万元)。富苑房地产公司下欠华东建筑公司工程款应为533.1万元(1831.0万元-1297.9万元)。富苑房地产公司辩称,2016年4月12日向李守伟支付工程款36万元,未提交银行交易记录,华东建筑公司亦不予认可。富苑房地产公司辩称2012年9月16日,实际向华东建筑公司付款为100万元,其中向华东建筑公司付款银行转账记录40.9万元,向国大担保公司付款59.1万元,向国大担保公司付款是因华东建筑公司向国大担保公司借款,应华东建筑公司要求富苑房地产公司向国大担保公司付款,未提交相关证据,华东建筑公司亦不予认可。富苑房地产公司辩称,门窗维修3490元、应急照明灯4047元、商贸街台阶施工3328元、上水管维修3000元、地、地下室防水维修10920元热水管阀门维修35483元、2014-2017年维修费20260元、电费25000元、外墙维修100000元等应由华东建筑公司负担,其中对门窗维修3490元、应急照明灯4047元、商贸街台阶施工3328元、上水管维修3000元、地、地下室防水维修10920元热水管阀门维修35483元、2014-2017年维修费2026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华东建筑公司、富苑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富苑观城15号、16号楼承包给华东建筑公司施工,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华东建筑公司对富苑观城小区16号楼施工至2016年止该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富苑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应按约完全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2019年1月16日,经华东建筑公司、富苑房地产公司双方结算,富苑房地产公司认可本案工程总价款为1831万元,扣除已付工程款1297.9万元,富苑房地产公司尚欠华东建筑公司工程款533.1万元,故对华东建筑公司要求富苑房地产公司给付工程款533.1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华东建筑公司要求富苑房地产公司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因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为法定孳息,华东建筑公司、富苑房地产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6日起自实际付清之日止。华东建筑公司要求富苑房地产公司给付保证金30万元,因富苑房地产公司不予认可,且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富苑房地产公司辩称,华东建筑公司所称工程款,富苑房地产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14835528元完毕,华东建筑公司在施工中没有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进度时间交工,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金915514.58元,富苑房地产公司为了使华东建筑公司施工工程达到向客户交付的质量标准,在华东建筑公司施工完毕后,对工程进行了修复、修缮,费用共计180528元应由富苑房地产公司负担,已被冲减华东建筑公司工程款,富苑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质保金915514.58元,华东建筑公司主张的保证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华东建筑公司未向富苑房地产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应承担税款815954.04元。另富苑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9月16日因华东建筑公司向国大担保公司借款,应华东建筑公司要求向国大担保公司付款59.1万元。因华东建筑公司、富苑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经华东建筑公司、富苑房地产公司双方结算,富苑房地产公司认可本案工程总价款为1831万元,并未备注需扣减相关费用,该工程款结算应视为双方对相关费用已进行扣减,且富苑房地产公司辩称门窗维修3490元、应急照明灯4047元、商贸街台阶施工3328元、上水管维修3000元、地、地下室防水维修10920元热水管阀门维修35483元、2014-2017年维修费2026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富苑房地产公司辩称,华东建筑公司应承担质保金915514.58元、外墙维修费用180528元,富苑房地产公司虽提交了外墙维修合同一份,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富苑房地产公司实际支付了该费用,故对其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富苑房地产公司辩称华东建筑公司未向富苑房地产公司开具发票,应负担税款815954.04元,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对华东建筑公司要求富苑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533.1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6日起自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对其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31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6日起自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58元,减半收取263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329元,由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70元,由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959元。
二审期间经双方对账,华东建筑公司对于富苑房地产公司上诉状所列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内容予以认可,即:“三、富苑房地产公司向华东建筑公司转账是1155.9万元,不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1125.9万元,少认定30万元。四、富苑房地产公司向李守先支付152万元,不是一审判决书认定的122万元,少认定30万元。八、16号楼施工期间,富苑房地产公司代16号楼支付的施工用电电费2.5万元。”上述共计62.5万元。对于富苑房地产公司其他上诉内容,华东建筑公司不予认可。其他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1、富苑房地产公司向河南国大担保公司付款591000元能否认定为付华东建筑公司的工程款;2、富苑房地产公司向梁笑瑛付款10万元能否认定为付华东建筑公司的工程款;3、李金星从富苑房地产公司购房一套,价款36万元,能否认定为付华东建筑公司的工程款;4、富苑房地产公司支付的16号楼围墙漆维修费用10万元能否从应支付华东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5、富苑房地产公司在保修期内支付的保修费用66134元能否从应支付华东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对于焦点1,富苑房地产公司一审审理期间提供了华东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100万元的收款收据、交付河南国大担保公司591000元的收款收据以及华东建筑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的申请书,来证明其观点,但华东建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富苑房地产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华东建筑公司同意以富苑房地产公司支付河南国大担保公司款项来抵扣工程款,故一审法院对该项内容的认定并无不当。对于焦点2,富苑房地产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向梁笑瑛转账10万元的凭证,以及江冬亮、李金星书写的:“还借梁总拾万元整”的凭据,对于富苑房地产公司该项主张华东建筑公司不予认可,富苑房地产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该笔转账经过了华东建筑公司的同意,故对于富苑房地产公司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焦点3,富苑房地产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华东建筑公司同意用李金星的购房款折抵工程款,也不能证明应当用李金星的购房款折抵工程款,且华东建筑公司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于富苑房地产公司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对于焦点4、5,华东建筑公司不同意支付,富苑房地产公司也不能证明应当由华东建筑公司承担上述费用,故本院对于富苑房地产公司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20)豫0221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
二、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06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329元,由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105元,由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380元,由杞县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戴玉峰
审 判 员 孙玲玲
审 判 员 孔德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荀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