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22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杞县城郊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贵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启,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王清利,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221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于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4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德华
审判员  魏孝奇
审判员  苗 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何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