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明区谊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民终1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谊达建筑设备租赁站。
住所地:***西郊乡辛堤头村北。
经营者:**,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租赁站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杞县城郊乡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8917310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上诉人***谊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211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谊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其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河南省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谊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谊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谊达建筑设备租赁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路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