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9421号
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秀山东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82781XN。
法定代表人:曹广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辉,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7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74649334XR。
法定代表人:杨光华。
被告: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6814954。
法定代表人:马宁。
被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3200。
法定代表人:李宜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3元,减半收取4,976.5元,由原告南通市净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皓天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坤
书 记 员 王 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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