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4686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申请人:江苏索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蒋坝镇洪堤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风南。
被申请人: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84号。
法定代表人:马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索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江苏索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查封额度为本金人民币549.035万元及利息50万元);依法对被申请人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查封额度为人民币101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索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9035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