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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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22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1176814954,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北大街184号。

法定代表人:马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单邵森,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44711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均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0005649103765,住所地青海省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辅楼。

法定代表人:李洪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566925360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三垧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秀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黄河水电再生铝业有限公司、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青012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30日已执行完毕,申请标的为2066461.1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251090.50元(其中包括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罚息184629.32元)。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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