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恒益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赤峰铁耕田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赤峰鸿源管材厂、唐山恒益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7364号
原告:赤峰铁耕田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一百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景坡,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阳,内蒙古赫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鸿源管材厂。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五十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杰,厂长。
被告:**恒益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玉田县玉田镇小陈府村。
法定代表人:杨**晶,经理。
被告:内蒙古富远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迎宾大道河湾子19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涛,经理。
原告赤峰铁耕田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赤峰鸿源管材厂、**恒益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富远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赤峰铁耕田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铁耕田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铁耕田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原告赤峰铁耕田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吴学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