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894号
原告:***,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原告:高新,男,199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笪丽丽,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成,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山恒益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小陈府村。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红,玉田县亮甲店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高新与被告唐山恒益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高新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新负担。
审判员 曹国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