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236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盐城金亨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清恩居委会二组1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董伟,男,199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明月街。
法定代表人:彭占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盐城金某贸易有限公司、董伟、定州市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盐城金某贸易有限公司、董伟、定州市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盐城金亨利贸易有限公司、董伟、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4元,依法减半收取1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