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圆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8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圆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占社,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圆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6)苏090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本院作出(2021)苏0903执恢83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7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孔维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