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圆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838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圆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沈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占社,董事长。
第三人:李洪明,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圆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李洪明向本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6)苏090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故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圆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洪明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李洪明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2016)苏090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孔维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