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

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以西凤城五路南侧赛高国际街区。组织机构代码91610132688996458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性,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泾阳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原审被告: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2953。 负责人:**,系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性,36岁,汉族,住西咸新区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内。 上诉人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民初174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423民初174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作为法人组织,案件应当由法人组织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以其在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泾阳分公司上班时被卷闸门的原材料压伤腿部造成伤害为由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侵权行为地为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道***,隶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裁定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关于本案应以其住所地为管辖地并将本案移送至西案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庞 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