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212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3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2民初9426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68853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贺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