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5955号
原告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以西凤城五路南侧0号赛高国际街区2幢1单元13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8899645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女。
原告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5月11日,西安丰达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由其履行西安丰达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防火门供货安装合同》,其依约把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确认货款1721814元,陆续还款1229000元,至今尚欠492814元,2017年3月29日,二被告注销西安丰达环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492814元及利息27577元(截止2017年4月12日),利息请求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各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万通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