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伊春市百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705执38号
申请执行人:***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向阳办永胜委。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伊春市百佳实业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办新兴大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百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705民初5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单位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于7月25日对被执行人伊春市百佳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网络查控。
经查,被执行人伊春市百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已被他案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705民初50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享有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