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702民初677号
原告:伊春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西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龙坊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前卫社区法院综合楼西2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春市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路公司)与被告伊春市龙坊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坊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10月13日、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路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裁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减半收取150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建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