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市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伊春市龙坊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702民初677号
原告:伊春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青山西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龙坊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前卫社区法院综合楼西2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春市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路公司)与被告伊春市龙坊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坊公司)、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6年10月13日、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路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裁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减半收取150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建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