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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振鸿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7民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区向阳办永胜委。
法定代表人:范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林恒,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黑龙江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
法定代表人:高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惠玲,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荫县人民法院(2018)黑07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万路公司与**公司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约定,工程竣工时,**公司必须按规定要求整理竣工图、施工记录、文件档案等全部资料交给万路公司。现案涉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万路公司有权要求**公司向其交付竣工图纸、内业资料等。但一审并未查明**公司是否已将案涉竣工图纸、内业资料等交付万路公司即判决驳回万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万路公司主张案涉工程至今未验收系因**公司所致,并诉请判令**公司负责案涉工程消防验收,但一审并未查明案涉工程未通过验收的原因以及是否应由**公司负责案涉工程消防验收即判决驳回万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亦属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荫县人民法院(2018)黑072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嘉荫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万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张双赢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邵丽丽
书记员朱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