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17民初610号
原告:黑龙江省欧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72号常青国际大厦17层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办***。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欧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伊春宏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欧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