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鼎恒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756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鼎恒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部园区西区大道1599号附16号。
法定代表人:龚必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0楼2002号。
法定代表人:孙雅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120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四川鼎恒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680000元、违约金100000元、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7221元及保全费5000元,以上暂计81222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一年(2021.9.27-2022.9.26),实际控制金额不足,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国土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12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范莉
书记员  鲍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