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95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0楼2002号。
法定代表人:孙雅荣,职务不详。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10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执行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80767.30元。
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国土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1民初10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执行助理范莉
书记员  鲍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