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4725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