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4725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收到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