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677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正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中和仁和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0楼20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川0191民初140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成都正航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2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一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08.23-2021.08.22),并将从该账户内扣划到的10378.85元支付给申请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国土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航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191民初14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鲍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