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维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维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9031号
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乃琼镇加木沟高争建材股份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索朗欧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吉拉姆,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顿珠仁增,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维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8栋18楼1805号。
法定代表人:秦国陶。
原告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维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藏高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