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藏0521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维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藏九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北京中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杞县。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维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藏九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王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市场监督管局的登记、房产、车辆、债权、证券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银行存款8,575.75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东方证券股票价值191,688.44元,共计200,264.19元。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对(2023)藏0521执恢14号扣除案件的执行费3,710.00,剩余196,554.19元依法兑现给本案申请人四川省维波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另调查发现,本案被执行人西藏九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藏A250**(力帆车)。2023年9月26日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西藏九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藏A250**(力帆车),因该车辆使用年限较长,行驶公里数较高,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折价或以物抵债,但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折价或以物抵债。2023年11月13日本院将该车辆退还给被执行人西藏九州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023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执行标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申请人在本案的执行本金、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等共计563,000元中自愿放弃133,000元整;2.被执行人于2024年2月8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剩余43万元整。3.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有权按照(2021)藏0521民初5号判决书确定内容,申请人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五个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扎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扎囊县人民法院(2021)藏0521民初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