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日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223民初280号
原告:**,识藏文,现住西藏定日县。
被告: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日分公司。
负责人:周某。
被告:**,现住拉萨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日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日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计1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扎 西  卓 嘎
人民陪审员       拉巴
人民陪审员     白玛加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桑顿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