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与被告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02民初1045号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啸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藏02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藏02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审理经过部分误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益西加****措”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益西加措”;落款日期误写:“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补正为:“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落款署名书记员误写:“旦增卓嘎”补正为:“丹增卓嘎”。

审 判 长 次仁央宗

审 判 员 边巴琼达

审 判 员 李 艳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丹增卓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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