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02民初1045号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对原告****与被告**、被告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啸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藏02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藏02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审理经过部分误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益西加****措”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益西加措”;落款日期误写:“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补正为:“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落款署名书记员误写:“旦增卓嘎”补正为:“丹增卓嘎”。
审 判 长 次仁央宗
审 判 员 边巴琼达
审 判 员 李 艳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丹增卓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