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次某某与某某、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23民初201号

原告:次***,女,1968年4月3日出生,藏族,务农,文盲,现住西藏定日县。

被告:何登高,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天,山东齐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光华逸家11栋702号。

法定代表人:吴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次***与被告何登高、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啸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次***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次***撤回对被告何登高、四川啸林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次***负担。

审  判  长   扎西**

人 民 陪 审 员   拉  巴

人 民 陪 审 员   白玛加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朋毛当知

书  记  员   白玛曲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