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定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223民初183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藏族,务农,文盲,住西藏定日县,现住西藏定日县。
被告:何登高,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天,山东齐鲁(日喀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吴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何登高、四川啸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啸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何登高、四川啸林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卓嘎
人 民 陪 审 员 拉 巴
人 民 陪 审 员 白玛加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朋毛当知
书 记 员 白玛曲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