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289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八角社区六组B1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尚贤坊街65号2栋2单元7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秋,系公司总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3民初214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梓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馨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