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31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尚贤坊街65号2栋2单元7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帆,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申请人: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铁石路258号二楼2-1。
法定代表人:刘刚。
被申请人: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色达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
负责人:张鸣。
原告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色达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川0704民初314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色达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作出的(2020)川0704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申请解除对***、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色达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色达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0000的冻结和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应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秘秘
书 记 员 张芸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