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66310元及利息,尚余46631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通过查询证券、保险、工商总局、银行、互联网银行、公安部车辆、住建局等,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4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东
审判员 田应强
审判员 贾武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