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色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3财保1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四川省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敏秋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军

***与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色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川3333财保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复议申请书。

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被申请人属于恶意诉前保全,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的诉前保全的金额数额巨大。申请人根本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紧急”,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保全”的情形。法院查封申请人的银行基本账户,属于不善意文明执行和违规违法,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方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于四川省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欠***工程款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认定,故***的保全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杨 小 花

审判员 陈  瑶

审判员 曹 新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嵯雄汪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