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33财保1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四川省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敏秋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军
***与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重庆翔悦实业有限公司色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川3333财保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收到复议申请书。
四川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被申请人属于恶意诉前保全,且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的诉前保全的金额数额巨大。申请人根本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紧急”,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保全”的情形。法院查封申请人的银行基本账户,属于不善意文明执行和违规违法,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方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对于四川省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欠***工程款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后认定,故***的保全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千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杨 小 花
审判员 陈 瑶
审判员 曹 新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嵯雄汪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