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霸州市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马抗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81民初2342号
原告:霸州市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小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672054167H。
法定代表人:申连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北腾驰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马抗旱,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庆,河北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占强,河北辅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霸州市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抗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霸州市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被告马抗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霸州市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4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2.赔偿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各项损失;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钢结构工程建设施工,原告给被告安装霸州市海悦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40000元,被告于2017年4月8日出具欠条一张,欠条约定于出具之日起20日内还清(2017年4月28日之前还清),如到期不还,按月息3分计算。欠款到期后原告通过多种方式要求被告给付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马抗旱的诉讼代理人梁占强辩称,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代理手续后要求被告提供证据,但被告未提供。代理人通过微信通知与被告解除代理合同,后多次与被告联系,去其户籍地寻找,未联系上被告,故对本案不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事钢结构工程建设施工,原告给被告安装霸州市海悦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240000元,被告于2017年4月8日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经双方核算海悦钢结构、旋转楼梯、圆弧穹顶和钢结构二层主体工程:马抗旱共欠海悦工程款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整)(捺印),我公司于七个工作日内将旋转楼梯和圆弧穹顶安装完毕。钢结构验收合格,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甲方安装石材视为钢结构合格。甲方承诺在20日之内还清,如到期未还,月息按总款3分计算,希望遵守。欠款人签字:马抗旱(捺印)身份证号132828196806251182017年4月8”。庭审中原告要求自2017年4月28日起以24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利息。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偿还此欠款,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马抗旱欠原告工程款2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240000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于2017年4月8日签订欠条约定被告20日内还清欠款,被告逾期未还,因此被告应于2017年4月29日起以2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代理人主张解除代理的问题,因被告代理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抗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霸州市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40000元;并以24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被告马抗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文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