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

新疆鑫铭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霸州市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鑫铭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第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霸州市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康仙庄乡小***。
法定代表人:申连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奇台县鑫铭源工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村109社区7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鑫铭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霸州市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奇台县鑫铭源工矿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民初6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新疆鑫铭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4年3月26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施工地点(合同履行地)为奇台县鑫铭源工矿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地,该工地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农场(奇台垦区)工业区。同时,本案两被告住所地也均位于新疆兵团奇台农场(奇台垦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该地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双方已经结算、本案由合同纠纷变成普通债务纠纷、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履行地为由确定本案管辖权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新疆鑫铭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霸州市兴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签订《工程合同书》,工程名称为奇台县鑫铭源工矿物资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地点为奇台县鑫铭源工矿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地,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由工程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以本案双方合同已结算,被上诉人请求给付欠款属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权不当,原审裁定应予撤销。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民初6469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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