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常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常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619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10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常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208号楼12A1213

法定代表人:庄学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常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顺兴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10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1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1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 伟
审  判  员   宋 猛
审  判  员   张 洁

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郝晓飞
书  记  员   张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