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常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常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12层A座1213。
法定代表人:庄学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常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顺兴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民初10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 伟
审 判 员 宋 猛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郝晓飞
书 记 员 张翰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