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608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娟,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12层A座1213。
法定代表人:庄学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