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常顺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2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京哈公路南侧、津蓟铁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稳,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12层A座1213。 法定代表人:庄学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五工程处,营业场所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鑫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五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鑫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薛 妍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