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华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张家口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09民初1601号 原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林园北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口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四台嘴乡窑子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多乐美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现原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