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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5执保113号 申请人:**1,女,200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 法定代理人:**2,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 被申请人:***,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申请人:广西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亭洪路**南宁江南万达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2020)桂0105民初466号原告**1诉被告***、广西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173577.77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51103046020200000024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173577.77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江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财产名称、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