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新泰阳电器有限公司

衡阳新泰阳电器有限公司、耒阳市靓点商场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81执恢345号 申请执行人:衡阳新泰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8087569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耒阳市靓点商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耒阳市五一东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81MA4PPCPW7U。 代表人:杨睿智,该商场负责人。 被执行人:杨睿智,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长沙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长沙县。 申请执行人衡阳新泰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靓点商场、杨睿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21)湘0481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执行,同年11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0月19日恢复执行。 2021年10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0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0月2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上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0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613380,尚有,78662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晖 审判员 *** 审判员 钟 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