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35382D,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南京北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