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35382D,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南京北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名下有皖M×××××松花江牌、皖M×××××别克牌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皖M×××××松花江牌、皖M×××××别克牌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